第三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根据供水规模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