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和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