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