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演练。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