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