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九条有效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主汛期;(二)河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防洪警戒水位时;(三)采砂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时;(四)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