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