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演变分析,可利用砂石总量,以及砂石补给分析;
(二)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
(三)采砂控制总量、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高程;
(四)开采作业方式,采砂船舶、设备,以及工具的种类、功率和控制数量;
(五)生产加工区堆砂场的控制数量以及布局;
(六)弃料处理、河道清理和修复要求;
(七)采砂影响分析评价;
(八)规划实施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