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河道采砂规划原则上每五年修编一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供水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岸线保护与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意见,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管道等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还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