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批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受理审查采砂许可申请,督促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以及河道采砂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