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作业结束后,未按照河道清理和修复治理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砂业主限期清理、修复;逾期不清理、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修复,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现场清理、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砂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