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作业结束后,未按照河道清理和修复治理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砂业主限期清理、修复;逾期不清理、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修复,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现场清理、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砂业主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