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中规定开采作业方式、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总量等要求采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警告、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