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建立采砂、运砂以及砂石销售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