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依法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照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