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法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照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