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控制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采砂业主应当立即终止采砂,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监督作业现场清理、修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