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业主信息、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开采作业方式、采砂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采砂船舶功率、挖掘机械数量以及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

河道采砂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采砂业主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