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