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