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市)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