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从城市地下管线接引支管,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者穿越道路、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城市管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规范,标识清晰、不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等;

(二)出现老化、脱落、断裂、损坏等情况及时修复;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备案前将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