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