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