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拴养、遗弃、放养犬只等宠物。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