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