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