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车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