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场所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等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