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临时设摊经营区从事经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和区域范围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