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临时设摊经营区从事经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和区域范围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经营场所整洁。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