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临街从事经营的商户不得占道经营。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