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三)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功能;(四)侵占、封堵建筑物公共区域;(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