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

(三)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功能;

(四)侵占、封堵建筑物公共区域;

(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