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