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