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