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