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