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区域内未直接向燃气用户销售配送瓶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