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十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全程跟踪复查。经复查仍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依据供用气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