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全程跟踪复查。经复查仍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依据供用气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