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事故预防,推进燃气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等部门建立完善燃气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燃气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