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制定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燃气设施和燃气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燃气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执法协作和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等方面的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