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禁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修公共通道。

禁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