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充装企业使用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法定检验,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操作及维护保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相关部门、企业应当为检验机构实施压力管道现场检验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