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用户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及其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在燃气计量装置之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等用户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居民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瓶装燃气用户所使用的气瓶、减压阀由瓶装燃气企业负责维护、更新,连接管、燃烧器具等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直供的管线、燃气设施及用气设施,由供应燃气气源的企业、管道运输企业及燃气用户以所有权为分界各自承担维护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