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销制度。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情况、报废期限和报废气瓶处理等情况。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用户所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通知燃气用户交由瓶装燃气企业更换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瓶装燃气的信息化监管;支持瓶装燃气企业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气瓶充装、配送、检验等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动态管理,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过程跟踪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