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储存、充装、装卸、运输等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瓶装燃气的充装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瓶装燃气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区域内直接向燃气用户销售配送,并规范实施气瓶更换作业,提供安全用气指导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培训和车辆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