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站用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修理;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燃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建立业务记录和站用设施设备档案,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充装车用燃气瓶以外的其他装置;

(二)充装无使用登记证、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超出检验期限的车用燃气瓶;

(三)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

(四)法律、法规关于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