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燃气计量装置在安装使用前应当依法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首次强制检定。

新建房屋建筑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安装智能燃气计量装置;既有房屋建筑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分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燃气计量装置智能化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燃气计量装置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