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计量装置实际显示的数量和符合国家价格政策的气价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告知燃气用户燃气价格、用气量、应交纳费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燃气抄表、交纳燃气费、开具电子发票、维修申请等提供便利,通过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气量气费异常自动预警、及时核查,并纠正错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