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免费为燃气用户提供室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服务和用气设施、用气场所的安全指导服务。

瓶装燃气企业配送瓶装燃气时应当免费为燃气用户提供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服务和用气设施、用气场所的安全指导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书面或者电子检查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