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瓶装燃气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